万载个人专利申请代理哪家强?
作者:宜春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0 08:17:17
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为区别其生产经营的商品与其他商品而使用的一种商标。但是你知道宜春商标注册的过程吗?商标查询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注册前,对所申请的商标是否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查询。具体说明如下情况:
1)对《商标法》规定的不具有重要意义或者禁止使用的文字,不能查询,以确定其注册申请是否可以批准;
2)以前申请的时间相近的,查询结果不予反映;
3)如果查询报告中提供了多个可能构成类似商标的商标,不能代表商标局的审查意见;
4)对于合并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数字,也会导致该商标整体被驳回;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通知单》付款后,将收到《商标申请信息》,检查申请表填写部分是否填写完毕,相关信息是否正确,所需信息是否齐全审查:商标局检查有关商标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是否符合中国商标法律、法规的注册规定。
报纸公告:初审公告为期三个月。如果没有异议,商标就可以成功注册:商标注册获得批准后,将商标的详细情况记录在注册簿上,并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如何正确选择商标注册代理机构?首先,我们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出发。商标注册并非100%成功。需要在早期进行检查和询问。正式代理人通常告知注册成功的风险和概率,而非正式代理人只赚取代理费。早期很少进行检索和查询,直接让申请人注册。
其次,在价格噱头方面,非正规中介通常以低价或免费等噱头吸引应聘者的注意,然后通过收取更多的代理费来赚钱,然后以各种理由满足自己的利润。此外,夸大其词和虚假承诺:众所周知,商标注册并非100%成功。影响因素很多。非正式代理人一般不会通知申请人,为了赢得生意,他们会对客户不可靠的承诺进行空头支票。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局收到材料时将扣除预存费用。这个费用是一次性的,没有第二次收费。很多非正规中介公司都急于盈利,在注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取其他费用,造成二次或多次收费。
很多企业认为,宜春商标注册成功,一切都会好起来的,但当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却忽略了商标变更的工作,造成“灾难”,脑袋里有一万个问号。为什么商标会变成这样?第三十条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注册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商标局批准的,应当向商标注册人出具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变更商标而不变更的,商标专用权受到影响。在商标有效期内,未发生商标信息变更的,企业将不会收到商标局邮寄的部分注册信。商标局自动认定企业放弃商标专用权,商标局撤销商标。一般情况下,进入商城或网上商城时,需要核对商标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如果信息不一致,则不允许进入商城或网上商城。
如果商标名称、地址不及时变更,在办理招标、银行、商标质押等业务时,也会影响审批。商标的使用期限为十年。期满仍需使用的,应当续展。办理续展时,还必须核对商标信息。发现商标名称和地址没有改变。商标的期限越近,手续就越繁琐和漫长。因此,到了该更新商标的时候了。一旦商标过期,如果你想重新注册,可能已经有人提前申请了,而他们努力打造的品牌只为别人做“婚纱”。
事实上,很多商标注册申请人对这一领域的关注度并不高。他们总是认为,如果商标注册成功,一切都会好起来的。商标地址的变化是一个小的,但往往被忽视的细节。但是,由于商标权人的疏忽,可能会导致一个价值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年的品牌被他人费尽心血的经营拿地。
因此,小编在此特别提醒所有商标所有人,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主营业执照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变更商标证上的注册地址。变更注册证地址有两种方式:一是亲自到国家商标局,二是委托合法的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地址。建议商标权人委托专业机构办理,省时省心。
公司商标设计,有哪些事项是需要忌讳的?
第一:一个企业的标志设计中不应参杂进宗教和文化禁忌的符号元素进来。比如,纳粹、异教等被全世界人民所痛恨的禁忌元素符号,再好也不能使用,避免给自己的企业品牌带来负面影响。由于各国文化差异、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文化特征和文化禁忌、每个民族和区域也都有自己的生活习惯和文化审美,比如忌荷花,但是在中国荷花就是纯洁高尚的象征等。所以,如果你所服务的企业客户所在的地区文化忌讳有哪些,一定在设计开始之前要调研清楚。
第二:传播价值第一当我们在进行企业标志LOGO设计的时候,文化禁忌也好,数字禁忌也罢,还是标志的创意性如何,或者标志设计美感如何,又甚至图形所包含的内涵多少,所有的所有,我们都是为了让你的企业品牌得到更好的传播而做出的努力。所以,请永远铭记,一个标志设计的好坏评价的第一标准是传播性。在这里,并不是说标志设计的美感、内涵、文化等都不重要,我们所需要的表达的是传播是一个品牌的终极目的和核心需求。仔细想一下,你的品牌命名、广告语、产品核心价值提取等等方面,辅助成了你的企业品牌形象,让你的品牌形象如何根深蒂固的扎根在客户心智里,首要的条件就是能够传播,然后就是便于传播,最后还是易于传播。再美再有内涵的标志设计,如果客户不能有效区分竞争对手、客户不能易记的话,也不能达到你的品牌传播价值。
第三:标志设计一定要易于使用使用是标志设计好后的品牌执行实施行为。再好的标志设计,我们都需要进行应用,比如应用在名片,信封,手提袋,购物袋,连锁专卖店门头。车身,广告等等方面,都需要对标志进行统一规范使用。所以标志设计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标志将来在使用过程中需要的载体材质,使用的标志效果是否能够实现品牌的有效传播。当使用区域很小的时候,而标志设计又比较复杂,那么这个时候就不太使用再继续使用标志,而改以品牌辅助图形和辅助元素配合使用。有些做LOGO设计,由于使用载体考虑不清楚,最后当标志应用到产品上的时候,却发现根本看不清标志,那么既然看不清标志,那么就等于标志设计的失败。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宜春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注册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在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商标的文字、图案是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两者肯定是存在冲突的例如说你的商标文字是某书法家的作品,这时候必然会出现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31条又重复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著作权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在先权利之一。在2001年《商标法》修订前,有关在先权利的问题是在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作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一种情形加以规定的。现行《商标法》把有关在先权利的规定提升到法律的层次,较之过去是一大进步。但是,现行《商标法》中仍然没有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具体规定,给实务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修订《商标法》时,应考虑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在先权利保护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实务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通常表现为两类案件:一类是商标确权案件,包括著作权人对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即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案件(简称商标异议案件),著作权人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的案件(简称商标争议案件)。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在后商标将不予注册或予以撤销。
另一类是著作权人以商标注册人(或商标使用人,下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的来说,有关在后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的问题,与一般情况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并没有本质区别,采用的都是接触加相似性的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应从下面几个层次来进行审查。
第一,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标的是否构成作品,或者是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也就不会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所谓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则是指作品中能够体现作者的创作思想,具有原创性,作为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
第二,该作品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创作完成。这是对于权利在先性的要求。如果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那么不仅不能产生在先著作权,著作权本身的合法性反而成为问题。当事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应当提交在先创作完成作品的证据,在先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在先进行版权登记的证据等。
第三,主张权利人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是指作者本人,或者以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
第四,在后商标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如果在后商标与他人独创性较强的作品完全相同,原则上可以认定在后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作品的抄袭、复制。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则是指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相似到这样一种程度,除了认定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他的合理解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案件审理人员应从普通消费者的标准出发,根据个案情况加以判定。
第五,商标注册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作品,涉及到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的主观状态,接触过即为明知,接触的可能性与应知近似,但在证明标准上略低于应知。著作权人主张商标注册人有接触可能性的,应当提交有关其作品传播方式、范围的证据。鉴于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不同的主体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相同或相近的作品,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证明在后商标是独立设计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第六,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商标注册人如主张其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应就下列情形举证证明:商标注册人与著作权人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著作权人作出过直接的、明确的许可其使用作品申请注册商标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有关许可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关于认定商标注册人是否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以签订书面合同或著作权人的明示授权为要件,著作权人的默示行为也可以成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观点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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