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商标续展的可选方式
作者:宜春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9 08:29:44
什么是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WORDMARK)是指用汉字及其拼音字母或其他文字、字母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文字商标是一种主要的商标形式,由于其便于呼叫,大多数企业都会首选文字作为宜春商标注册和使用。
什么是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FIGUREMARK或DESIGNMARK)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它是商标的一种形式,是指用几何图形或其它事物图案构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图形商标表现形式可以是物化的具体事物,也可以是扁平化的图标、符号等。
文字商标优缺点
优点:
好的文字商标很容易被消费者记住,形成口碑易于传播。
同时文字商标具有形、音、意,可以直观传达信息,便于称呼。
文字商标的注册成功率也是相当高的,这多亏了文字商标较图形商标在查询时相对容易,提交的文字商标一般都是尽量避免与其他商标相似,所以通过审查的概率相对就较高些。
缺点:
文字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就是固定的文字了,在一些地区可能会抵触或者有偏见又或者很少见过这些文字,例如外国文字商标就很难被当地人记忆和认知,所以文字商标受语言、地域影响蛮大的。
文字商标一是不方便字数很多,二是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想表达的意思怎么是寥寥两三个字就全表达的,所以文字商标在意思传达上可能就有所局限了,表现力欠佳。
图形商标的优缺点
优点:
直观、形象、富有感染力,有助于企业实施差异化的品牌宣传。
相对文字商标不受地域、语言等限制,更利于识别和记忆。
缺点:
相对文字商标不方便称呼和传播。
图形商标在前期查询时难度较大,这就势必导致查询的结果可能存在漏洞,相对文字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就有所降低。
虽说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各有优缺点,但是它们对企业都是必不可少的。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商标。如果经济支持,我们还是建议两种形式的商标都申请注册,全面保护品牌,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商标纠纷,而且文字和图形商标搭配起来使用会更灵活方便。
在实际的商事活动中,除注册商标外,还存在着大量未注册商标。由于各种风险的存在,就可能减损未注册商标的价值,进而给企业的营利活动带来一定风险。今天给大家介绍商标未注册就使用,未注册商标带来的后果很严重!商标未注册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未注册商标,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当产品市场没有完全打开,销量还不大的时候也许潜在的危害还不明显,一旦产品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仿冒的产品必定出现,必定侵害公司利益,因商标未注册,对仿冒品毫无办法,法律不能够保护。商标未注册会被别人抢注公司辛苦经营多年的商标一旦被抢注,原使用人将会很被动。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商标权将授予别人。这种后果将导致该公司要么失去这一品牌,要么出高价钱向抢注的公司买下该商标,这种教训岂不惨痛?
商标未注册有可能构成侵权据统计,不经查询注册就使用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概率是70%以上,也就是不管你本意如何,使用未注册商标有70%侵权的可能性,侵权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就要赔偿别人的经济损失,就要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商标未注册不能够成为无形资产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使用人也享有商标专有权利,所以,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是产权,只有注册商标才能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未经注册的商标即使潜在价值再大都不会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以上就是有关:商标未注册就使用,未注册商标带来的后果很严重!希望大家对商标有所了解。
一、先申请原则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应该如何处理?专利法是以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专利享有独占权为基本原则的。所以一项发明创造只应授予一个专利权。
换言之,一项发明创造若给予两个以上专利权,就违背了专利权独占性的原则。在日本将这一原则称之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在美国称为排除重复专利原则。
当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分别由若干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时,只能对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授予专利权,专利权究竟授予谁?各国专利法对此一直存在着两种原则。
(一)第一种,先发明原则:
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论谁先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申请人。
目前,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
(二)第二种,先申请原则:
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
我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应当及时提出专利申请,过晚提出申请,就有可能被他人抢先提出专利申请而失去取得专利权的机会。
但是,发明创造构思尚不成熟,或者申请文件尚未准备充分,则不宜仓促提出专利申请,不然在以后的审批程序中出现问题,也会影响专利权的取得。
二、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否则不产生效力。
三、单一性原则
也称为-发明-申请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同样,即便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可能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那种认为原告不能够在诉讼中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表明了市场中不可能发生混淆的观点过于绝对化。实际上,原告在诉讼中提不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能有各种原因,并不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
首先,当系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较为低廉时,消费者通常会施加较低的注意程度,这就难免对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混淆,而发生混淆后由于商品的价格较低,消费者也可能不会在意或意识不到,或者即便知道了也不会去联系商标权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这样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
其次,当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共同存在的时间较短,或者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并不在同一个销售渠道销售,消费者也可能由于被告商品并未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而没有接触到被告的商品,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混淆。这时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是勉为其难。
最后,即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中共同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能够接触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费者也可能在发生混淆之后没有向商标权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发生了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很难收集到消费者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见,对宜春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不可以依此直接推断市场中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原则上,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够从商标权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直接推导出混淆可能性不存在。实际上,很多法院确认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这种情况之后,一般都会结合原被告商品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原被告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去判定,考察实际混淆证据的缺乏是否是对混淆可能性不存在的有力证明。
如果原被告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足够长,消费者还没有发生实际的混淆,就可能暗示消费者已经正确地区分了原被告的商标,不容易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关于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是否能够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去判定。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法院还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判定方面的证明力进行考察。
同理,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无法直接推定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法院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的证据进行考察。如果有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但这种混淆是零星的、个别的,或者是基于消费者自身的疏忽,这就无法代表相关消费者群体对系争商标的认知状况,不能表明相关消费者都会将原告的标识视为商标,表明原告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反之,如果双方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了足够长的时间,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并非零星的、个别的现象,这就可以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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