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专利申请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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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专利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宜春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7 08:33:32

商标转让是许多人将要开展的经济活动。宜春商标注册公司今天谈论商标转让的方式是什么?

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人,或者直接向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近万家,分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选择哪种方法,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并且邮政服务的正常邮政或营业地点良好,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如果您没有上述条件,最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没有永久居留权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中国申请转让登记,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在审查商标转让过程中,商标局经常向申请人出具各种文件,如更正通知书,拒绝通知书等。这些文件中的大多数要求申请人对原始申请作出某些修改和回复。这些文件通常通过邮局邮寄。鉴于中国部分地区的邮政通道不是很顺利,有些申请人的地址发生了变化,申请人尚未收到商标局出具的文件。因此,如果您自己去处理它们,您可能会影响商标转让的过程。

商标代理组织中的商标代理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商标业务更加精通,能更准确地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出具的文件进行准确修改。转让登记申请审查顺利进行。

什么是组合商标?答:组合商标(COMPOSEDMARK)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组合商标的特点:组合商标综合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不同特点,各具文图色型,形象生动,引人注意,易于识别,便于呼叫名称等特点,所以得到了普遍而广泛的使用。

虽然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但组合必须协调,表达的中心思想必须明确,不可用牛的文字配合马的图案,令消费者不知所云。这种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显著性的组合商标,不仅令消费者费解,在申请人提交此类宜春商标注册申请时,也难以获得核准注册。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是对商标通常都是整体识别,因此在进行侵权认定是一般不允许分割比较,但不排除对组合商标特别显著突出的文字或图形部分给予特别的注意。

1.介绍说明式

这是一种最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用语平实、通俗,有的介绍产地,如:上海、青岛、天津;有的介绍功效,如:神力、一匙丽、永久、永芳、健民、如意。

2.比喻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是喻体,喻指商品某方面的特点,如:电视机的名称,“长虹”喻灿烂,“牡丹”喻鲜艳,“孔雀”喻多彩。

3.暗示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虽不是喻体,但它能隐隐约约地透出较多的其他信息。如“华日”暗示了产品的日本技术,“航天”暗示了尖端技术,“男子汉”香烟暗示了某种风度标准、价值取向,玉羊牌毛毯暗示了毛毯的用料。

4.象征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能给人以丰富的联想。如“长城”象征了一种创造精神,“黄河”象征了中华民族的古老悠久,这是形象比较具体的象征物。有的更抽象,如“双环”、“三角”,那就只能由消费者自由联想,见仁见智了。

5.权威式

权威式的特点是用权威命名。或借用名人,如“李宁牌”、“星海牌”或自封权威,如“天王牌”、“霸王牌”。

6.祝愿式

祝愿式的特点是名称有吉祥喜庆色彩。如“美好”、“大发”、“喜盈门”、“双喜”等等。

(1)《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宜春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督伪造、搜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rf等便利条件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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