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商标注册存在哪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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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商标注册存在哪些误区?

作者:宜春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7 08:05:09

小编在前面的文章中讲了很多关于注册前海公司的文章。对于前海注册公司的相关情况大家也了解的差不多了,今天小编为您讲解一下在前海注册外资公司。

一、前海注册外资公司的办理流程1、首先需外商投资备案;一口受理填报材料,2、在前海没有实际地址,需挂靠前海秘书地址;前海挂靠地址所需材料:(1)公司名称等企业设立基本信息,网上填报;(2)《住所托管服务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是一式三份,可提前网上下载打印填写;签字盖章预约去前海签署。3、网上提交资料进行预审;4、准备资料预约面签;5、面签通过等待3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不面签的可以做公证材料。

二、前海注册外资公司一口受理备案资料1.地址托管协议书原件;2.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1份);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4.章程(原件1份);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原件);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8.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如何判定商标侵权?

关于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或者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

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

(1)被控侵权的商标;

(2)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

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二、发现商标侵权怎么办?

要看具体侵权行为,可以根据以下途径维权:

1、到案发地工商局或权利人所在县级以上工商局进行投诉。

通过工商局行政处理商标侵权效率高,可以短时间制止对方侵权。

2、通过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人民法院是可以追诉自己受侵害的商业利益,进行索赔。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可以转让。但是,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转让专利时最好注意以下几点:

对于受让人,应注意专利权转让人是否为专利的合法持有人,专利权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专利权是否为职务发明,专利权转让人是否为国有企业等,如果是国有企业,则有必要y依照《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转让手续。

专利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但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不能作为有形财产占有。因此,专利权的所有权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为基础的,因此,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转让当事人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及时登记,同时应当注意到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没有追溯效力,不退还专利权转让费。但是,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与商标转让相比,专利权转让因技术问题而更加复杂,专利权转让的基本程序包括: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符合专利法和有关法律的书面转让合同;必须申请向专利行政部门确认和登记,并向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提交转让合同和说明书项目的变更声明,支付相同的金额和费用。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仅在下列情况下生效:国家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后。

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中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早期时,权利要求被书写在说明书中,后来申请人们渐渐意识到了权利要求书的重要性就将其独立开来,通过权利要求书来主张专利保护范围,通过说明书来向公众准确揭示该发明创造的实现方法、效果等,及其技术领域、背景等。

专利是通过公开换取技术独占权利,如果一个发明创造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够依照该发明专利的说明书来实现该技术或产品,也就不能实现《专利法》所希望的“促进创新、使技术得以发展”。那么该发明创造就不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即使是授予专利权的亦应该宣告其无效。

说明书是申请人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文件,其作用包括:

第一,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开出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

第二,说明书提供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所能产生的有益效果等各方面的详细信息,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进行审查,拍段是否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基础。

第三,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基础和依据,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特别是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说明书及其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以便正确地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上述三种作用中,第一种尤为重要。依照专利制度而言,申请人向公众传递发明创造,用之换取国家授予一定时间期限的专利独占权。这样的做法是极好的,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得到了保护,能够获得经济利益,同时鼓励了申请人的积极性,公众获得新的技术信息,又能促进新的发明创造。这是一个良性循环,也是实现《专利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但如果说明书未能准确明了的传递相应的技术信息,就不能授予专利权,否则就会破坏这个循环,导致专利制度不能发挥相应作用。

说明书应该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其实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说命数最为重要的要求。

窃以为,其中“清楚”,指说明书的内容应该清楚。

第一,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该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难题以及解决该难题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清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第二,用词准确。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领域的技术术语,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除、正确的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涉及到计量内容的,应该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其中“完整”,指说明书应包括《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各项内容,不能缺少为理解和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但凡是与理解和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关,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的技术中直接得到的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作出清楚、明确的描述。

其中“能够实现”,是指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需再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产生预期的有益效果。

说明书摘要的必要性

事实上,说明书摘要是必要的,它是对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作用是为了让公众通过简短的文字,就能够快捷地货值发明创造的基本内容。申请专利时应当提交摘要,申请人没有提交摘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逾期未补交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地反映索要结局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化学式,如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该提供一副最能说明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值得注意的是,摘要的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也不可还有商业性宣传用语。

相对于专利申请书而言,说明书更加复杂与繁琐,但其重要性也不言而喻。它是专利申请文件中红最为重要的文件,起着公开发明技术内容、支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作用。

说明书撰写中常见的错误

a.没有按要求的8个部分来撰写。一般初学者在没有掌握正确的写法之前,容易把自己原来的职业习惯带到撰写专利文件中来。如有人用写论文的方法撰写说明书。写论文一般以理论为主,以实验装置和产品为辅,重点说明一种理论的成立,而专利说明书是以具体的技术方案为主,理论说明可有可无。有些人采用撰写产品说明书的方法来撰写专利说明书也是不对的。

b.没有充分公开。说明书对发明创造进行充分的公开,是为了说明申请的内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局可以根据说明书给出的内容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因此,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应当给权利要求以支持,否则,就不会授予专利权。有些说明书通常说明产品和方法的功能,对实质性技术内容,如产品的结构和方法的步骤没有公开,这是不允许的,也是不能够获得专利权的。

c.说明书内容不支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措词和对特征的描述应与说明书完全一致。有的申请人撰写说明书时随心所欲,将一特征使用多种措词,势必造成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

d.发明的任务和内容不符合单一性原则。申请人往往忽略“一发明一申请”的原则,容易把一项科研全过程的成果写人一份申请中,这也是常见错误之一。

e.使用广告性宣传用语,不适当地贬低现有技术,无根据地夸大自己发明。另外写入很多与发明内容无关的文字,这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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