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何才能做好一个商标呢?
作者:宜春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07 08:27:42
商标其于企业,如名字之于人,起步之初或只是形象,却也可能会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商标是品牌布局的重要棋子,若重视不足,甚至不懂,可让商标成为殇标。既然商标这么重要,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做好一个商标呢?下面跟随宜春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1)显著的标记性。商标要简、标记性强,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要有显著的区别,使人一看就懂,过目不忘。切忌刻意摹仿或影射他人的特别是驰名商标的名称或图形。
(2)广泛的适应性。商标的名称或图形,要适应各个国家的商标法律、消费者的心理、各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还要适应在各种场合中使用等。如某一商标正常使用时还过得去,但因某种需要缩小使用时,由于商标图样中大小比例失调,致使原来的小字被缩小成不能辨认的一条模糊的细线,这种商标就不能称之为好商标。
(3)巧妙的象征性。商标既不能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及其它特点,也不能带有夸大宣传或欺骗性,但商标也不能远离商品的根本属性。因此,好的商标名称应富有深刻的内涵和寓意,具有巧妙的象征性。
(4)高度的艺术性。商标的造型要优美、新奇动人、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才能给消费对象一种艺术美的享受,才能使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有很好的购买对象。
(5)宣传的便利性。一件好的商标除了上述要求外,还应当便于呼叫、便于书写、便于结合巧妙的语言作为广告主句进行广告宣传。
随着商标注册数量的不断增多,再加上商标注册的不可再生性,商标近似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所以商标被驳回的情况越来越多。很多客户感觉注册商标越来越难,但是商标注册遵循的原则一直没变,所以找对方法依然可以有效规避商标被驳回的风险。
具体方法有以下3个:
1、拆分注册——降低因其中一种要素被判为近似而商标整体被驳回的风险: ①商标审查的原则是文字和图形分开审查,如一个商标包含文字和图形两个要素,如果在这个商标申请之前,有一个商标与文字部分很近似,商标局就会判定申请的商标近似,从而驳回整个商标。 所以,拆分注册可以有效因组合商标当中其中一种要素具有较大驳回风险时而导致整个商标被驳回的情形,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保证另一种要素取得商标权。 ②拆分注册还可在使用时组合使用,使用形式灵活。 ③拆分注册成本比组合注册成本高。
2、组合注册——增加不同要素使得整体商标更具显著性,降低某一种重要要素单独申请被驳回的风险或者能够提高商标授权的成功率: ①商标审查的原则虽然是文字和图形要素要分开审查,但是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审查员依然需要考虑各个要素组合在一起时整体的视觉效果是否近似,是否易造成混淆误认。 所以当组合商标当中单个要素与其他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可左可右时,如果添加了另外一种要素进去,商标整体就与其他商标形成较大区别,被判为近似而被驳回的风险降低;而且即使被驳回,通过驳回复审也易取得成功,从而提高商标授权的成功率。 ②组合注册就固定了商标的使用形式,使用时不可随意变动商标的排列形式,各要素比例大小等。 ③组合注册成本最低。
3、拆分注册 组合注册——优势在于上述两种方式的优势可以同时达到,劣势在于申请商标的成本增加: ①降低因其中一种要素被判为近似而商标整体被驳回的风险;通过增加不同要素使得整体商标更具显著性,降低某一种重要要素单独申请被驳回的风险或者能够提高商标授权的成功率。 ②使用形式灵活。 ③拆分加组合注册成本最高。 这种方式虽然成本高,但就像市场上流行的一句话一样:一分钱一分货。这种方式注册的商标成功率最高。
综上所述就是商标的常用注册方法,也是降低商标注册被驳回的技巧。但具体选择哪种组合方式,还是要结合商标工程师的商标检索结果,这样才能在三个方式中选出最合理的方式。
1、 商标不经注册就可以出售商标注册后应尽快使用,并保存使用证据(部分生产、加工、销售合同和照片等)。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如果有人要求取消,如果你有使用的证据,不要害怕;但如果你真的不需要它,你可以卖它的钱。
2、 不要自己更改太多商标使用商标时,必须注意标识与核准的注册商标标识一致。我们只能根据比例放大和缩小,但不能自行更改商标的文字、颜色和图形。外观变化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也可以构成商标侵权。至于颜色,一般来说,注册商标多为黑白墨手稿,只有在实际使用时才加颜色。如果只有黑白和颜色的区别,而黑白墨水没有实质性区别,则添加颜色的商标图案仍受保护。
3、 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必须同时更改商标权属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转让手续。例如,一些公司重新注册了一家新公司,商标是在旧公司的名下。旧公司注销时,商标不得转让。
4、 商标更新应尽早进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期满后12个月或者6个月内,向商标局申请续展。未续展的商标无效。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一年是个好时机,但对于商标局来说,还不确定需要多长时间来审查续展。
5、 商标许可应当备案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允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督促商标许可人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在许可证上再增加一层保护。
6、 为了扩大使用范围,需要进行额外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照《同类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办理。注册商标需要用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类别的,应当另行申请注册。例如,如果你经营服装,注册在25类,但在业务发展后出售钱包和手提包,你应该注册在18类。
7、 增加35类“通用商标”第35类,被称为“商标”,主要是指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注册35类商标,商标保护更加安全。
对于原产地证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被作为一项工业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受到普遍重视,其保护标准是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提出的。
对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我国目前存在有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途经:
至于原产地证明, *种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保护。
我国自1995年3月1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证明商标的明确定义提到原产地概念并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以来,开始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范畴实施保护已有多年时间,1999年以前我国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商标法》一直居主导地位。
另一种是由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从1999年8月开始实施,目的在于弥补仅根据《商标法》来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所存在着缺陷,目前开始逐步受到重视。
上述两种保护和管理模式的区别如下:
(1)以商标保护形式认为:
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私权地位,而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一种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一种私权,通过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
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保护; 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基本功能相同,均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记,商标类别中的证明商标除了标示来源之外,还有表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与地理标志尤其是原产地名称的作用完全相同,故而可以接纳为证明商标的一种形式; 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
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通过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使现有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无须投入过多的资源,比建立一个新的制度容易得多;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2)而以质量保护形式认为:
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属性截然不同,原产地域标志是一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个特定企业或个人独占。
而商标是私权,可由个人或单个企业所有。
以商标形式保护原产地域标志无法解决产权归属问题。
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就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 地理标志具有惟一性,不得转让和买卖,在时间上具有永久性。
而商标则可以自由转让,权利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故此商标法的保护无法保证地理标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
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简言之原产地证明,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一方面是对标识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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