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 宜春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商标转让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商标转让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作者:宜春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27 08:36:21

商标转让的情形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普遍,但商标与其他商品却有着不同。我国专门颁布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商标的转让和授权进行了规范。那么,你需要记录购买商标的情况吗?商标转让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必须提交商标授权书吗?下面跟随宜春商标注册来了解详情。

商标转让备案所需材料:

一、转让人、受让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转让人、受让人是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公司介绍信副本一份;

三、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关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四、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是股份制企业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原件和批准转让或者转让商标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同类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同类商标。转让可能造成混淆或者其他不利影响的,商标局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注册商标转让经核准后,应当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马志良律师分析:

(1)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代理”栏中公布。

(2) 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文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文件→在编码窗口打印收到文件的条码在付款窗口中支付申请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提交合同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通知商标局及其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备案注意事项:

一、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登记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三、被许可人通过一个合同可以使用一个以上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数量提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但只能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其他申请应当提交一份合同副本,指示原始合同的位置。

四、一个合同允许一个以上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提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但只能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专利变更,一般叫著录项目变更,是指,专利的一些信息,比如,权利人,发明人,代理机构等信息,要变更的话,就得做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权利人和发明人 变更,专利局的收费是400人民币,代理机构变更,是200人民币。

时间上,一般是15-30天,有时有可能会超过一个月。

专利权人变更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

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今天小编给大家谈谈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29条规定确立了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只给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决定了申请日成为商标确权的法律依据。但申请在先原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商标法》第15条规定,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按照申请在先原则予以受理,而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另外,申请在先原则并不绝对排斥使用在先原则,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或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个未经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就要给使用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或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商标,但又在同一日使用或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办理。

(2)一申请书一件商标原则该原则是指在一份注册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件商标,如果同一申请人要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必须分别提出申请。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商标法》第20条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即如果一个申请人希望将同一个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上,由于不同的商品分类不同,所以不能在一份申请书中提出注册申请,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自己决定,而不受商标主管机关的约束。商标主管机关也只能就商标所有人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依法进行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不能主动给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注册。《商标法》第6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注册事不宜迟,企业对外的形象主要集中在企业的商标上,所以注册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注册一个企业商标涉及到的准备工作有很多,比如需要用到的资料,还有注册商标需要的手续等等,小编来为你们介绍一下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事不宜迟,需要注册商标的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宜春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